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

2022-08-06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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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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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

案情简介

沈某某是A公司研发部的职员,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负责研发仪器的电路部分。2016年4月,沈某某辞职,并将技术图纸带出。2016年5月,A公司生产的质谱联用仪样机投放市场。2017年4月24日,沈某某在某论坛上发布了关于上述仪器的帖子。2017年5月17日,沈某某将其带出的8张图纸添至该文章中。期间,该文章被点击、下载,致使A公司研发的该仪器核心秘密被披露,损失829.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与A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私自在网络论坛上发布了A公司研发的仪器的核心秘密,致使A公司损失829.6万元。即沈某某属于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情节。其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沈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沈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即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数额,应当根据损害的结果形式来区别对待。具体而言,损害的结果形式包括单纯的披露商业秘密、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非法使用销售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具体的损失数额应当根据上述三种不同的形态来确定,但是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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