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徐某某是A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2016年4月,徐某某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B公司的许可,仍然在其生产的枇杷汁和维生素能量饮料上使用了B公司的注册商标,共生产饮料48141箱,价值208204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之下,擅自使用该商标在生产的饮料上,数额巨大。即徐某某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综合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以被告人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其一、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其二、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其三、行为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其四、行为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目前刑法只将第一种情形列为犯罪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其余三种行为只构成普通的行政违法。因此,本案中,徐某某擅自在与B公司生产产品同种类的商品(即饮料)上使用B公司的注册商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