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专业刑事律师】 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获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

2025-05-15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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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专业刑事律师】

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获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

近日,肖建辉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获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

诈骗案取保候审.jpg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及以上,应当立案。

诈骗罪立案量刑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千元至1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诈骗数额接近3万元至10万元,并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诈骗数额接近50万元,并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罪常见辩护要点:

1.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受到财物损失或没有达到入罪标准。

3.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受害人处分财物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5.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6.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减轻处罚。  

肖建辉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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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辉律师,广东桦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

肖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肖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十多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法律领域成绩突出,法律实务经验非常丰富。

肖律师带领的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凭借多年法律行业实战经验,办理过诸多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缓刑、检察院不起诉、缓刑、法院变更及不予认定检察院起诉罪名及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等成功案例。

肖律师亲办的案件中,取保候审(含不予逮捕)超过60件;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16件;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29件。

2023年,肖律师被任命为中山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成员。

肖建辉律师近年来亲办的具有影响性的部分刑事案件:

●冯某涉口罩诈骗案(2020年,中山公安局东升分局,30天保释后撤销案件)

●石某涉强奸案(2020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杨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1年—2022年,(哪个法院)法院开庭后一周,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

●何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涉黑案(2020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珠海市金湾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年,最终金湾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呈某等人涉组织卖淫案(2023年案发,案件经检察院二次退查,最终呈某变更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实刑。庭前公诉人采纳律师意见,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可以适用缓刑,法院开庭审理两周后对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呈某是全案唯一一个开庭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周某之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4年,开庭前两周才接受委托介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当事人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三至四年,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具有从犯情节,当事人作为第一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曾某等人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2020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法院认为曾某是主犯,第一被告,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改判罪名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并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陈某等人涉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2022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全案唯一一人不起诉)

●梁某等人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2023年,涉案流水四千多万元,流水金额的法定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经历延长侦查期及二次退查,台山市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采矿罪,并认定从犯,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

●贺某等人涉介绍卖淫案(2023年,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当事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雷某涉盗窃保时捷豪车案(2024年,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没有缓刑建议。最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没有任何退赔谅解的情况下,判处当事人适用缓刑)

●程某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2024年,本案经历二次退查,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不起诉决定)

●曾某涉敲诈勒索案(2024年,在没有获得全部被害人赔偿谅解的情况下,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均采纳辩护人缓刑意见,当事人判处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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